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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2014/3/10 10:36:00
  第一条  为规范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权服务机构的发展及市场服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授权服务机构是指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授权范围内从事交易所授权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授权服务机构可从事的业务范围:
  (一) 代理交易所进行市场开发;
  (二) 协助交易商办理交易所入市交易手续;
  (三) 代理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交易培训;
  (四) 代理交易所推介交易商品;
(五) 协助交易所对其所开发的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防范与告知;
  (六) 交易所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严禁授权服务机构发生以下行为:
  (一) 从事代理交易业务;
  (二) 从事非法集资等活动;
  (三) 泄露交易商的交易信息,利用交易商信息牟利;
  (四) 从事与交易所市场开发和交易商服务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授权服务机构应协助交易所对其所开发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控制,若出现突发或异常事件时,授权服务机构应按照交易所要求,做好其开发的交易商的处置及相关解释工作。
  第七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的单位,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贰佰万元
(二) 有符合交易所业务需求的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 至少有3人(含)以上具备金融、现货产业等相关行业从业经验,并取得交易所相关资格证书;
  (四) 客户资源广泛,有较强的行业召集能力及市场宣传推广能力;
(五) 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市场信誉;
  (六) 承诺遵守交易所的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则;
  (七)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授权服务机构经营场所要求:
  (一) 选址要求
  经营场所须设立在相关产业集中地区、相关产品交易市场或金融机构集中地区。
  (二) 办公场所外观要求
  办公场所须设置在通风采光条件良好、位置醒目的地方,并在醒目位置悬挂交易所制作的统一格式的“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铜牌、《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入市流程图》。
  (三) 办公场所应具有适合信息咨询服务行业办公的环境形态。
  第九条 申请成为授权服务机构的程序:
  (一) 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1. 关于加入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的申请书(加盖公章);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 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公司章程(加盖公章);
  7. 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 交易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其审核结果。
  (三) 申请单位在接到审核通过通知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签订有关授权服务机构的法律文件,并在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缴纳授权服务机构管理软件使用费。
(四) 交易所在收到管理软件使用费后,对申请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申请单位颁发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铜牌,申请单位获得为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进行市场开发和交易商服务的资格。
  第十条 授权服务机构应向交易所缴纳如下费用:
  (一) 缴纳授权服务机构管理软件使用费;
(二) 缴纳授权服务机构年度管理费;
(三) 缴纳交易执行保证金。
   交易所有权根据情况对相关费用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授权服务机构的有关从业人员须接受交易所举行的定期培训。
  第十二条 为促进授权服务机构快速健康地发展,鼓励适度竞争,交易所将在不同时期依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考核标准,对授权服务机构的市场开发业绩定期进行考核。对业绩优秀的授权服务机构,交易所给予奖励;对业绩达不到要求的授权服务机构,可要求其限期转让授权服务机构资格。对于限定期限内没有完成转让的,交易所有权撤销其授权服务机构资格。
第十三条 为促进授权服务机构的有序发展和适度竞争,保护授权服务机构的合理利益,交易所在全国发展的授权服务机构总数为200家,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区域布局。
第十四条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资格的转让程序:
(一) 转让方向交易所提交书面转让申请,受让方向交易所提交第九条要求的相关申请资料。
(二) 交易所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受让方资格进行审核,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 交易所批准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1. 转让方结清在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2. 转让方退还各种票据;
3. 转让方将授权服务机构铜牌上交给交易所;
4. 受让方到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签订有关授权服务机构的法律文件;
5. 按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四) 交易所在签订法律文件后,对受让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受让方颁发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铜牌,受让方获得为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进行市场开发和交易商服务的资格。
(五) 转让价款由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确定。转让方按本办法第十条缴纳的会员管理软件使用费不予退还。
(六) 交易所向转让方收取一定的授权服务机构资格转让手续费,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七) 交易所在网站上更新授权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授权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授权服务机构资格不得转让:
(一) 由于经济纠纷、违法或犯罪接受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理期间;
(二) 涉嫌违规,被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立案调查期间;
(三) 取得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资格未满一年的;
(四) 已被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取消授权服务机构资格的;
(五) 与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发生债务纠纷尚未了结的。
  第十六条 授权服务机构资格的撤销:
  (一)授权服务机构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撤销其授权服务机构资格:
  1. 从事非法代理交易业务;
  2.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3. 任意向交易商收取款项;
  4. 从事与授权服务范围无关以及损害交易所形象的其他经营活动;
5. 向交易商作获利保证或承诺共担风险;
6. 向除交易所以外的其他第三方泄露交易商的交易信息,利用交易商信息牟利;
  7. 不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对交易商进行风险管理;
  8. 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及有悖于交易所约定的。
  (二)授权服务机构接到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撤销其会员资格的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妥下列手续:
  1. 结清在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2. 退还各种票据、退还与交易所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和授权服务机构授权铜牌;
  3. 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被撤销授权服务机构资格的,在交易所网站上将删除该授权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终止其与交易所的授权关系,授权服务机构向交易所缴纳的会员管理软件使用费不予清退。
  第十七条 授权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一) 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 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 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 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五) 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六)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 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八)取得其他交易场所会员资格或从事非交易所授权的其他业务;
  (九)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关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所处罚;
  (十) 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授权服务机构的对外宣传工作要遵守交易所的统一部署,不得擅自对媒体发布未经交易所审核、确认的任何有关交易所的信息、言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确保有关交易所的对外宣传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十九条 授权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交易所召开的各种会议。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同意。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交易所与授权服务机构所签署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浙江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浙江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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