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挂牌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商品交收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等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参与交收的交易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详见各上市品种交收细则。
第二章 交收机制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每日交收申报制度。
第五条 每日交收申报制度是指交易商订立电子交易合同后,可以选择交易日当天交收申报,也可在以后交易日交收申报。
第六条 交易商交收申报配对成功后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的,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延期交收补偿制度是指在交收申报时段,提出交收申报但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买方(卖方)向在该交易日持有该交易品种电子交易合同的所有未提出交收申报的卖方(买方)收取延期交收补偿费的一种制度。
各交易品种的延期交收补偿费率具体标准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延期交收补偿费率进行调整。
第三章 交收方式
第八条 交易所采用实物交收方式,具体分为标准交收和协议交收。
第九条 标准交收即交易所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按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买卖双方的货权/货款均通过交易所实现所有权转移的交收方式。
第十条 协议交收具体可分为自行协议交收、交易所协议交收。
第十一条 交易商的实物交收应当按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和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四章 标准交收
第十二条 交易商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交收申报:
(一)交收申报
在交易日9:30-15:59,持有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在交易商客户端“交收申报”模块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
1.申报方向须与该交易商申报时的净订货方向一致。
2.在规定申报期间提交的交收申报,其方向须与该交易日的第一笔有效交收申报方向一致。
3.交收的数量须是最小交收单位的整数倍。
(二)系统配对
在每交易日16:00,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配对。客户端“交收申报”模块实时显示交收申报全部成交或部分成交等状态。
(三)资金冻结说明
1.在交易日9:30-15:59交收申报的,资金冻结按前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进行冻结,买方冻结全额货款,卖方冻结全额货款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
2.在该交易日16:00交收配对成功后,系统将自动释放冻结资金,并按当日结算价为基准进行再次冻结。
3.若可用资金出现负数,买方需要在下一个交易日9:30前补齐有关资金。
第十三条 交收申报成功的交易商按照规定流程履行交收义务,其详细流程请见各上市品种交收细则。
第五章 协议交收
第十四条 交收申报前由买卖双方同时提出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买卖双方可以进行自行交收,自行交收价格为买卖双方提交自行交收申请当日的结算价。其交收方式、质量检验、货款支付、单证流转等相关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交易所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六章 注册仓单
第十五条 交易商须提交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到交易所申请注册。
第十六条 各品种的《注册仓单》的数量单位由交易所确定并在相应细则中载明。
第十七条 《注册仓单》生成环节包括入库申请、货物入库、验收、指定交收仓库开具《存货凭证》、仓单生成等环节,其注册程序为:
(一)交易商向交易所提交入库申请;
(二)经交易所及指定交收仓库审核同意后,交易商向指定交收仓库办理货物入库;
(三)货物入库完毕且验核无误,交收仓库向交易商开具《存货凭证》;
(四)交易商将该批货物的《注册仓单申请表》、《存货凭证》、《质检机构检验报告》、《质量承诺书》等交易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提交交易所申请注册;
(五)交易所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实无误后批准注册。
第十八条 已经交收的货物再次用于交收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注册仓单》手续。
第七章 入库与出库
第十九条 入库申请
(一)交易商向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前,应向交易所提交《入库申请单》。其规定文本格式请于官网自行下载。
(二)交易所审核《入库申请单》的内容,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
(三)指定交收仓库收到经交易所审核过的《入库申请单》后,根据库容等情况,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告知交易商审核结果。
(四)指定交收仓库要求缴纳入库申请定金的,交易商需向指定交收仓库支付入库申请定金。入库申请在有效期内执行的,入库申请定金按实际到货量返还;入库申请未在有效期内执行的,入库申请定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条 入库办理
(一)交易商应当根据《入库申请单》中批准的入库时间安排货物的入库事宜。
(二)指定交收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到库货物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核。
(三)货物到库验收时,卖方交易商应当到指定交收仓库监收;不到仓库监收的,视为交易商同意指定交收仓库验收结果。
(四)货物入库后,交收仓库应当对《入库申请单》上相关信息及实际存放库房及垛位等事项登记造册,并向货主开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存货凭证》。加盖其在交易所预留的印鉴方为有效。《存货凭证》的规定文本格式请于官网自行下载。
(五)货物入库后,指定交收仓库应采取合理的仓储标准保证货物的质量和数量,非因货物自身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仓储货物的数量缺失或质量问题的,指定交收仓库直接向买方或卖方交易商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入库货物注册仓单按有关规定需经质量检验的,交易商应将质检报告送达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只有凭交易所开具的《提货单》才可提取。指定交收仓库在对《提货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可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但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时,交易商应到库监发。交易商不到库监发,视为认可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无误。
第二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时,应在《提货单》上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匹配,并妥善保管备查。
第八章 交收费用
第二十五条 进行交易所交收的买卖双方应当分别向交易所交纳交收手续费,交收手续费的标准由交易所规定。
第二十六条 货物出入库和在库储存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指定交收仓库制定,并经交易所核定、公告后执行。
(一)仓储等费用由交收仓库向货主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劳务及标准收取。
(二)指定交收仓库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及劳务,按规定标准出具合法结算凭证,交货主核对后,由货主一次付清。
(三)由于买卖交易商发生交收纠纷,使得库存商品在规定交收日之后发生额外仓储费用时,由违约方承担纠纷期间的仓储等费用。
(四)结清后指定交收仓库提交《仓储费用支付确认单》至交易所。
第九章 交收违约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约金额的计算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1.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卖方交付的《注册仓单》对应货物重量不足的,卖方构成违约;
2.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买方构成违约。
(二)计算卖方交收违约商品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货物数量=应交货物数量-已交货物数量
(三)计算买方交收违约金额的公式为:
买方交收违约金额=应交货款-已交货款
(四)违约处理办法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价值或违约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卖方违约的,终止卖方违约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所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2.买方违约的,终止买方违约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所按履约电子交易合同开具提货单;
3.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最大违约合同部分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违约行为分别处以各违约部分合同价值5%的罚款,充当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以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交易商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三十条 买方和卖方就交收货物的质量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争议双方会验的方式协商解决。如协商仍无法解决,则按各挂牌商品交收细则中注明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根据本办法制定各上市品种相应交收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