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落实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现货交易,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交易所依据国家及浙江省政府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交易所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交易商等均需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授权服务机构的交易商适当性规定
第三条 授权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第四条 授权服务机构应当从保护交易商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审核交易商是否具备参与现货交易必备的相关能力。
第五条 授权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要求,审慎选择适当的交易商参与现货交易,认真审核交易商的开户申请资料,全面履行材料审核和风险告知职责,严格执行交易所的交易商适当性制度。
授权服务机构应对交易商提供的各项开户材料进行认真检查,在确认资料原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性以及原件和复印件的一致性后,方可进行交易商资料的录入,而后提交给交易所进行交易商资料的复核,复核无误后,交易所才可为交易商开通交易权限。
第六条 授权服务机构的市场开发人员及负责开户的相关人员在为交易商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充分向交易商揭示现货交易风险,全面客观介绍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指导交易商规范签署《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入市协议》。
第七条 授权服务机构的市场开发人员不得误导无投资意愿或无风险承受能力的交易商参与交易。
第八条 各授权服务机构为交易商向交易所申请开户,应当确认该交易商熟知现货电子交易模式及相关规则。
第三章 交易商的一般要求
第九条 年满18-60周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能独立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年满60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须更为谨慎地评估风险承受能力和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
第十条 交易商开立交易账户,必须出具中国公民身份证件或者中国法人资格或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相关证件,国家及浙江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交易商需保证其出示的各种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交易商需具有因投资失误而造成账户资金部分或者全部亏损但仍不会改变其正常生活方式或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的能力。
第十三条 交易商应根据开户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提供相应的开户材料。
第十四条 交易商需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并保证其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第十五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在交易所开户: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五)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现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授权服务机构不得为商品交易市场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商品现货交易和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交易商申请开户。
第四章 交易商的风险认知要求
第十七条 交易商在交易交易所的上市品种时,需具备应对政策风险、价格波动的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各方面的风险意识。
第十八条 所谓政策风险是指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紧急措施的出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措施的实施,交易所规则的修改等原因,均可能会对交易商产生影响,交易商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第十九条 价格波动的风险是指上市商品作为具有投资价值的商品,其价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对商品价格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交易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全面把握,因而存在出现投资失误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有效控制风险,则可能遭受较大的损失,交易商必须独自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条 技术风险是指商品交易主要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来实现,有关通讯服务及软、硬件服务由不同的供应商提供,可能会存在品质和稳定性方面的风险;交易所及其会员不能控制电讯信号的强弱,也不能保证交易交易商端的设备配置或者连接的稳定性以及互联网传播和接收的实时性。故由以上通讯或网络故障导致的某些服务中断或延时可能会对交易商的投资产生影响。另外,交易商的电脑系统可能被病毒和/或网络黑客攻击,从而使交易商的投资决策无法正确和/或及时执行。对于上述不确定因素的出现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有可能会对交易商的投资产生影响,交易商应该充分了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操作风险是指交易商由于自身操作失误而造成的风险,交易商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风险是指非人力所能控制的风险,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等所造成的风险,交易商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第五章 交易商的风险承担能力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要能够充分理解有关现货交易的一切风险,并且具有风险承受能力。
第二十四条 授权服务机构在开发交易商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交易商的经济实力、现货交易知识、品种认知水平进行评估,并由交易商真实填写其自身的相关交易经验、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在进行开户前,需仔细阅读《交易商须知》、《风险告知书》,若交易商对上述材料中的内容有不理解或不清晰的地方,需及时咨询相关的机构,当对上述材料不存在异议后,方可进行签字确认(机构交易商需加盖公章确认)。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在开户时,需认真阅读《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入市协议》,承诺不将交易账户及密码以任何形式泄露给他人。如因交易商管理不善造成交易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交易商需自己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开户后,各授权服务机构及其营业部应根据交易商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交易经历、专业知识等综合项目对交易商进行分类指导;并针对不同类别交易商进行相关知识、风险教育、法规教育、维权教育等后续培训,提高交易商对现货市场、参与现货市场交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投资风险等的认识。
第六章 交易商合规要求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在进行交易时,不得有以下相关行为:
(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二)频繁报撤单行为;
(三)大额报撤单行为;
(四)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发生的多次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五)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合并订货超过订货量限额规定;
(六)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商有上述行为的,交易所将视为违规行为,将按照《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的违规处理进行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浙江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