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胶合板现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制定的《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和《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办法(暂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胶合板现货交易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商进行胶合板现货交易产生的合同订金、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上市的胶合板品种现货交易,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交易商、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交易商订立胶合板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价格为胶合板商品的净价。胶合板商品的净价是指胶合板商品的不含增值税价格。胶合板商品的净价计算公式为:
胶合板商品净价=胶合板含增值税价格÷(1+胶合板增值税税率)
第五条 交易商订立胶合板电子交易合同时,需向交易所交纳合同订金。该合同订金按订货价格计算,计算公式为:
合同订金=订货价格×订货数量×胶合板合同订金比例
合同订金比例按交易所的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持有胶合板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需按该交易日胶合板不含增值税结算价向交易所交纳合同订金。
结算价是指胶合板商品该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该交易日无成交价格的沿用上一交易日该交易商品的结算价作为该交易日结算价。
胶合板不含增值税结算价=胶合板含增值税结算价÷(1+胶合板增值税税率)
应交纳合同订金=胶合板不含增值税结算价×订货数量×胶合板合同订金比例
第七条 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持有胶合板订货的交易商的订货盈亏进行结算,订货盈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订货盈亏=Σ[(胶合板不含增值税结算价—买入订货价格)×买入订货数量]+ Σ[(卖出订货价格—胶合板不含增值税结算价)×卖出订货数量]
交易所对交易商转让胶合板订货产生的转让盈亏进行结算划转,转让盈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让盈亏=Σ[(卖出转让价格—买入订货价格)×成交数量]+ Σ[(卖出订货价格—买入转让价格)×成交数量]
第八条 交易商交收申报成交后,应按交收结算价向交易所交纳交收订金。交收结算价是指交收申报成交当日胶合板的含增值税结算价。
交收订金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交收订金=胶合板交收结算价×交收配对成功数量×胶合板交收订金比例
第九条 交易商交收申报成交后,交易所对交易商的交收盈亏进行结算划转,交收盈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买方交收盈亏=(当日胶合板不含增值税结算价—买入订货价格)×交收配对成功数量
卖方交收盈亏=(卖出订货价格—当日胶合板不含增值税结算价)×交收配对成功数量
第十条 胶合板商品延期交收补偿费的收付及计算方式
(一)延期交收补偿费收付
提出交收申报但未实现实物交收的买方(卖方)和补充仓申报成交的补充仓交易商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收取延期交收补偿费。
所有未提出交收申报的卖方(买方)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支付延期交收补偿费。
(二)计算方式
延期交收补偿费总额=交收申报差额×当日胶合板不含税结算价×延期交收补偿费费率×补偿天数
某交易商(或补充仓会员)应收胶合板延期交收补偿费=该交易商申报交收但未配对成交数量(或补充仓会员成交数量)×当日胶合板不含税结算价×延期交收补偿费费率×补偿天数
某交易商应付延期交收补偿费=延期交收补偿费总额÷支付方未申报净订货总量×该交易商未申报净订货量
交收申报差额指提出交收申报的所有买方交收申报量合计数与所有卖方交收申报量合计数的差值。
延期交收补偿费费率的具体标准按胶合板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及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仓储成本、银行贷款利率发生大幅变动或者商品价格出现涨(跌)限幅单边无连续报价)对延期交收补偿费费率进行调整。
延期交收补偿天数按自然日计算,是指该交易日交收申报时间(含当日)至下一交易日交收申报时间(不含该交易日)的天数。
延期交收补偿费的分配与缴付精确到0.01元,分配采用小数化零的原则,缴付不足0.01元的按0.01元收取。
第十一条 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货款结算服务。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卖方按照交收配对成功的当日交收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按交收配对成功的当日交收结算价支付货款。
买方应付货款=当日胶合板交收结算价×交收申报成交数量
卖方应收货款=当日胶合板交收结算价×交收申报成交数量
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买方交易商应在自己的交易账户内备足除交收订金外的剩余货款;卖方交易商完成仓单注册并提交至交易所后,交易所释放卖方交易商的交收订金。
第十二条 交易所按规定的标准向交易商收取胶合板商品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在胶合板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