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现货交收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现货交收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交收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等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持有黑木耳卖出方向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均可申报卖出交收。持有黑木耳买入方向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均可申报买入交收。
第二章 交易所交收
第四条 交收申报及系统配对
(一)交收申报
交收申报数量及方向按照该交易商净订货情况进行申报。
9:30-15:59提报交收的,资金以上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进行冻结。买方冻结全额货款,卖方冻结注册仓单及货款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
(二)系统配对
16:00为集中配对时间,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配对。该交易日日盘期间提报交收的,其冻结资金将进行释放,并以当天结算价为基准进行再次冻结。
1.若可用资金出现负数,买方需要在下一个交易日9:30前补齐有关资金。
2.若交收申报未获得配对,持有该部分交收申报的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费,并继续持有该电子交易合同。
3.黑木耳延期交收补偿费率为0.06%。
第五条 现货交收流程
黑木耳的现货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将交收申报后系统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0交收日,交收申报成功后的连续交易日分别记为D1、D2…Dn交收日。
(一)D0交收日,交易所根据交收申报结果通知买卖双方按照交易所规定完成实物交收。
(二)D1交收日收市前,卖方应结清相应的仓储及相关费用;买方应备足因差价等原因产生的升水部分货款。
(三)D5交收日前,买方交易商须到指定交收仓库进行提货。
若买方对货物的质量、数量有异议,应在货物签收次交收日收市之前以书面方式向交易所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货物无异议,此后交易所不再受理相关异议申请。
(四)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交收周期。
第六条 黑木耳货款计算方式
货款=盘面结算价×申报成功数量+升贴水金额
升贴水金额=物流费用+个性化包装费用
第七条 发票事宜
(一)若截止D10交收日,买卖双方对货物仍存在争议,则待争议解决后再开具发票。
(二)如发现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票的,须及时与交易所联系。交易所作为第三方协助双方进行协调,因更换发票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章 协议交收
第八条 协议交收是指交收价格、交收方式、质量检验、货款支付、单证流转等交收相关事宜均需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的交收方式。
第九条 协议交收可分为自行协议交收、交易所协议交收。
第四章 注册仓单
第十条 黑木耳《注册仓单》须以最小交收数量(5公斤)的整数倍进行注册。
第十一条 黑木耳注册仓单要求
(一)用于交收的黑木耳标准品其各项指标必须符合《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黑木耳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的要求。
(二)黑木耳替代品参照国标GB/T 6192-2008中规定的一级、三级黑木耳的部分指标要求。替代品升贴水如下:
表1黑木耳替代品交收等级差价标准
(三)黑木耳标准包装为5公斤一箱。个性化包装升贴水如下:
表2黑木耳交收包装差价标准
规格 |
差价(元/公斤) |
标准包装 |
5kg |
+0 |
250g |
+3.5 |
礼盒包装 |
250g |
+9 |
(四)黑木耳的质检和仓单有效期均为6个月,期满后仓单必须注销。
(五)同一仓单的商品,应当是同一品牌的标准商品组成。
第五章 费用
第十二条 交收手续费(单边)为0.2元/公斤。
第十三条 出入库和在库储存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指定交收仓库制定,经交易所核定并公告后执行。
第六章 争议与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买方收货时疑货物为不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买方需当面与指定交收仓库人员或配送人员核实,并对实收货物进行拍照取证后联系交易所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违约处理
(一)交收违约分卖方违约和买方违约:
1.截止D5交收日,卖方未能交付足量货物的
2.截止D5交收日,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二)违约处理
违约金额为违约部分价值的20%,并退还守约方相应货款/货物。
(三)经由交易所出面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买卖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浙江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