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及会员单位合规管理,促进业务持续规范发展,保障各方权益,根据交易所相关管理制度,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交易商对交易所、会员单位等提供的服务存在争议的可向交易所投诉。交易所指定客服中心负责受理、调解和处理交易商投诉。
第二条 交易商向交易所提交投诉,可采用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且应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为交易所的交易商;
2、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事由和投诉请求;
3、有与投诉事由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三条 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投诉,交易所仅做登记和核查,不做投诉受理和调解。
第四条 交易商向交易所提交投诉并申请调解的,应当递交《投诉登记表 》。《投诉登记表 》内容须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且须采用书面(含电子文档)形式。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须递交身份证明,并在《投诉登记表 》上签字。投诉人为法人的,须递交法人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在《投诉登记表 》上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五条 交易所收到投诉人的《投诉登记表 》和相关证据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六条 交易所调解和处理
1、交易所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要求被投诉人递交说明材料。被投诉人未按时递交说明材料,即视为被投诉人承认投诉事实。
2、交易所核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可采用现场方式,也可采用电话、QQ、视频、电子邮件等非现场方式。
3、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按协商结果处理,交易所做登记备案。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的,交易所根据核查的事实和证据材料认定责任,并按照交易所规定、双方约定等进行调解处理。
4、任何一方不接受交易所调解处理结果的,可将争议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期间,交易所对被投诉方留存在交易所的、争议涉及的相关资金(权益),予以冻结保全。
5、情况复杂或情形严重的投诉,交易所视情况适当延长核查和处理时间。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浙江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