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信息披露活动,保护交易商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及《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易所信息披露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披露交易所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交易所信息披露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交易所信息通过互联网网站、指定报刊及指定媒体等媒介披露,并保证交易商及相关当事人能够按照交易所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及其他易于获取的方式发布现货电子交易即时行情,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时间、交易价格、涨跌、买卖申报数量、成交数量、订货量等。
第五条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有关市场信息的制度。交易所公布的信息主要包括在交易所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交易行情、各种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章 交易所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开披露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第七条 公开披露的交易所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八条 公开披露的交易所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
第三章 交易所临时信息披露规定
第九条 交易所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可能对交易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一)交易所交易品种上线(及终止交易)通告;
(二)交易所临时休市通告;
(三)因国家相关政策而采取的临时停盘通告;
(四)交易商品信息发生变更;
(五)交易所其他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条 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一条 交易所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交易所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特定交易所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品种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交易所对外披露的信息将在交易所对外的官方网站统一发布。
第十三条 为交易所信息披露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浙江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