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普洱茶(大树)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普洱茶(大树)
1.2 商品代码:HPEC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普洱茶(大树)数量(单位:饼): 。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普洱茶(大树)的含税价为 元/饼。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普洱茶(大树)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普洱茶(大树)交收仓库。
五、交收时间
5.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已经订立成功的普洱茶(大树)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普洱茶(大树)交收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六、交收质量标准
6.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现货交收的普洱茶(大树)的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普洱茶(大树)的现货交收。
6.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111 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6.3 术语和定义
应符合GB/T 22111《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中术语和定义的有关规定。
6.4 质量要求
用于交收的普洱茶(大树)应符合国标GB/T 22111要求的普洱茶(生茶)紧压茶规定。
6.4.1 感官要求
普洱茶(生茶)紧压茶外形色泽墨绿,形状端正匀称、松紧适度、不起层脱面;洒面茶应包心不外露;内质香气清纯、滋味浓厚、汤色明亮,叶底肥厚黄绿。
6.4.2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普洱茶(生茶)理化指标
项目 |
指标 |
水分,% ≤ |
13.0a |
总灰分,% ≤ |
7.5 |
水浸出物,% ≥ |
35.0 |
a净含量检验时计重水分为10.0% |
6.4.3安全性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普洱茶(生茶)安全性指标
项目 |
指标 |
铅(以pb计),mg/kg ≤ |
5.0 |
稀土, mg/kg ≤ |
2.0 |
氯菊酯,mg/kg ≤ |
20 |
联苯菊酯, mg/kg ≤ |
5.0 |
氯氰菊酯, mg/kg ≤ |
0.5 |
溴氰菊脂,mg/kg ≤ |
5.0 |
顺式氰戊菊酯,mg/kg ≤ |
2.0 |
氟氰戊菊酯.mg/kg ≤ |
20 |
乐果,mg/kg ≤ |
0.1 |
六六六(HCH),mg/kg ≤ |
0.2 |
敌敌畏,mg/kg ≤ |
0.1 |
滴滴涕(DDT),mg/kg ≤ |
0.2 |
杀螟硫磷,mg/kg , ≤ |
0.5 |
喹硫磷,mg/kg ≤ |
0.2 |
乙酰甲胺磷,mg/kg ≤ |
0.1 |
大肠菌群,MPN/100g ≤ |
300 |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
不得检出 |
6.4.4 净含量要求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执行。
6.4.5 交收溢短
普洱茶单件产品净含量允许负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批量包装产品净含量不允许有负偏差。
6.5试验方法
按照标准GB/T 22111的要求执行。
6.6检验规则
按照标准GB/T 22111的要求执行。
6.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按照标准GB/T 22111的要求执行。
七、合同订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顺利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交付合同订金,合同订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
八、货款结算
8.1 本合同订立后,按照《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九、发票
9.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普洱茶(大树)现货交收细则(暂行)》规定,向买方开具发票。经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十、违约责任
10.1 根据《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0.2 根据《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卖方交付的《注册仓单》对应货物重量不足的,卖方构成违约。
10.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免责条款
11.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1.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二、合同的签署
12.1 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
12.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三、其他条款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3.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杭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3.3 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13.4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普洱茶(大树)现货电子交易
补充协议
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普洱茶(大树)现货电子交易的买卖双方为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商,交易普洱茶(大树)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普洱茶(大树)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2)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普洱茶(大树)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3)其它合同文件。
二、根据《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买卖双方均知晓并一致同意,普洱茶(大树)电子交易合同订立后,在规定交易时间内,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三、买卖双方依据《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则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完成普洱茶(大树)现货交易中的交易、交收、结算过程。
附件2: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普洱茶(大树)现货电子交易
注意事项
一、普洱茶(大树)商品代码HPEC。
二、普洱茶(大树)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饼,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饼,最小变价单位为0.1元/饼。
三、普洱茶(大树)交易手续费为电子交易合同成交金额的0.06%。
四、普洱茶(大树)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1饼,交收申报数量为1饼的整数倍,交收手续费为0.5元/饼。
五、普洱茶(大树)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30-15:59(北京时间)。
六、普洱茶(大树)延期交收补偿费率为0.05%。
七、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协议交收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可进行协议交收。
八、单个交易商对普洱茶(大树)品种的单边订货量限额为该合同单边总订货量的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