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现货交收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现货交收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交收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等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珍珠产品经营资质及与珍珠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所有交易商都具备申报买入交收的资质。
第二章 交易所交收
第四条 交收申报及系统配对
(一)交收申报
在每交易日15:30-16:00,持有珍珠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在交易商客户端“交收申报”模块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
交收申报数量及方向按照该交易商净订货情况进行申报。买订货数量与卖订货数量相减,所得数据为正,则该交易商交收申报的方向为买交收申报;反之则为卖交收申报。所得数据的绝对值为该交易商当日最大交收申报的数量。珍珠最小交收单位为25公斤,交收的数量须是其最小交收单位的整数倍。
1.买方交收申报
买方在交收申报前,须在交易账户中备足交收申报数量对应的货款(按配对当日盘面结算价计算)。
买方在交收申报时,须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提交所需商品的交收意向,内容包括提货地点、提货人及联系方式、开票信息等。
系统接受买方的交收申报后,立即冻结相应数量的货款金额。
2.卖方交收申报
卖方在交收申报前,须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备足经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合法有效的《注册仓单》。
卖方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选取已有的有效《注册仓单》,申报的交收数量不得超过其有效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数量。
系统接受卖方的交收申报后,系统立即冻结相应数量的《注册仓单》,并按有关规定冻结交收货物价值(按配对当日盘面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
(二)系统配对
在每交易日15:30-16:00,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配对。客户端“交收申报”模块实时显示交收申报全部成交或部分成交等状态。
1.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按照配对成功当天的结算价进行转让。
2.已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不可进行撤销,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方可进行撤销。
3.每交易日截止16:00,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由系统自动撤销。
4.撤销的交收申报对应的资金或《注册仓单》将予以解冻。
第五条 现货交收流程
珍珠的现货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将交收申报后系统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0交收日,交收申报成功后的连续交易日分别记为D1、D2…Dn交收日。
(一)D0交收日,交易所根据交收申报结果通知买卖双方按照交易所规定完成实物交收。
(二)D1交收日收市前,卖方应结清相应的仓储及相关费用。买方应备足因税收等原因产生的升水部分货款。
(三)D1交收日收市后,交易所向仓库提供相应买方具体提货信息、开票信息及《提货单》。D10交收日前,买方交易商须到指定交收仓库进行提货。交易所开具的《提货单》对应商品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提货码加相关单据提取。
(四)交易所确认买方已收取货物后,释放卖方交收保证金,并划拨首付货款。
若买方对货物的质量、数量有异议,应在D10交收日前以书面方式向交易所提出;截止D10交收日未提出异议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货物无异议,此后交易所不再受理相关异议申请。
(五)截止D10交收日下午收市前,卖方必须开具相应发票。交易所确定买方对发票无异议后将划拨尾款到卖方交易商账户中。
(六)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交收周期。
第六条 珍珠盘面结算价为不含税净价
(一)珍珠标准交收时需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
珍珠含税结算价=配对当日盘面结算价×(1+11%)
珍珠实际交收货款=(含税结算价+单位升贴水价格)×申报成功数量
珍珠首付货款=珍珠实际交收货款×80%
(二)置换时成品价格低于交收货款的,价差在系统中进行贴水返现(价差不得超过货款的5%);置换时成品价格高于交收货款的需于门店缴纳超过的金额。
第七条 发票事宜
(一)标准交收时,发票由珍珠上市主体企业开具;置换交收时,发票由指定门店开具。
(二)若截止D10交收日,买卖双方对货物仍存在争议,则待争议解决后再开具发票。
(三)若卖方开具发票后无法及时寄出原件的,需传送相关传真/扫描件给交易所及买方,买方应及时进行核对。如发现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票的,须在D10交收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提出异议。交易所在异议得到解决后,释放卖方的交收保证金。
第三章 协议交收
第八条 协议交收是指交收价格、交收方式、质量检验、货款支付、单证流转等相关事宜均需协议商定的交收方式。
第九条 协议交收可分为自行协议、交易所协议:
(一)自行协议
交收申报前由买卖双方提出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电子合同转让价格为买卖双方提交自行交收申请当日的盘面结算价。实际线下交收的具体事宜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交易所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二)交易所协议
在特殊情况下,交收申报成功后,交易所有权出面协调双方进行协议交收。电子合同转让价格或交收价格为申报成功当日的盘面结算价。
第四章 注册仓单
第十条 珍珠《注册仓单》须以最小交收数量的整数倍进行注册。
第十一条 珍珠注册仓单要求
(一)用于交收的珍珠标准品其各项指标必须符合《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珍珠交收质量标准》的要求。
(二)珍珠的质检和仓单有效期均为12个月,有效期满仓单自动注销。
(三)同一仓单的商品,应当是同一品牌、同一质量标准商品组成。
(四)包装
包装方式为袋装,包装单位为25公斤,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包装标识卡容至少包括:商品名称、交易代码、净含量、规格、执行标准、入库时间、检验状态、检验员等。
(五)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透气的橱架上,仓库内应清洁、阴凉。
(六)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有棚盖。运输中应轻装、轻卸、防雨、防晒。
第十二条 珍珠注册仓单生成
(一)交易商申请注册仓单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存货凭证》;
2.《注册仓单申请表》;
3.《质检机构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红章);
4.《质量承诺书》复印件(加盖红章)。
(二)《质量承诺书》中应注明“本公司承诺此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所提供的商品承担全部质量和法律责任”。
(三)交易所在一个工作日内核实无误后批准注册。
第十三条 具备卖出交收申报资质的买方可申请转注册仓单。交易商申请转注册仓单的需持以下材料到仓库重新办理入库手续:
1.《提货单》;
2.《入库申请单》;
交易商完成入库手续后,按第十二条向交易所申请办理注册仓单手续。
第五章 入库与出库
第十四条 入库申请
(一)交易商发货前,应按指定交收仓库要求向其提出《入库申请单》(见相关表单)。申请内容包括交易商名称、交易商代码、商品名称、品牌、数量、生产单位(或经销单位)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交收仓库在额定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交易商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入库,逾期则需重新办理入库申请。
第十五条 货物入库及在库
(一) 交易商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货物到库后,指定检验机构对到货进行入库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后货主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入库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二)货物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验收结果。
(三)检验合格后货主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
(四)珍珠入库后,指定交收仓库应采取合理的仓储标准保证货物的质量和数量,非因珍珠自身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仓储珍珠的数量缺失或质量问题的,指定交收仓库直接向买方或卖方交易商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出库办理
(一)标准品出库办理
1.到库自提
买方应在收到提货码之日起至D10交收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凭提货码到对应的仓库办理提货。
2.仓库代为发货
买方可申请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货,代为发货的相关事宜由双方协议商定。
3.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前,须核实买方信息与仓库留底的《提货单》是否匹配,并要求提货人当面签字确认。
(二)珍珠成品置换
置换时应携带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提货码于珍珠指定门店置换具有国家标准鉴定证书的相应珍珠首饰。
第六章 费用
第十七条 进行实物交收的双方应当分别向交易所交纳交收手续费。
第十八条 珍珠出入库和在库储存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指定交收仓库制定,经交易所核定并公告后执行。
(一)仓储费由交收仓库向货主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及劳务,按规定标准收取,并出具合法结算凭证,交货主核对后,由货主一次付清。
(二)D10交收日前(含),仓储及相关费用由存货交易商(卖方)承担,之后由提货交易商(买方)承担。
第七章 争议与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一)数量争议
买方到仓库提货时,如发生数量缺失,需当面与仓库人员核实,仓库确认后负责当场补齐货物数量。货物装车离库则视为买方对货物的数量、质量均无异议。
(二)质量争议
若买方提货或收货时质疑货物为不符合交易所相关质量规定的,买方需当面与指定交收仓库人员或配送人员核实,并联系交易所协商处理。协商后仍有异议的,可在指定的检验机构范围内共同确定一家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单批货物仅申请检验一次,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依据。
1.若检验结果符合交易所相关质量规定,买方承担相关检验费用。
2.若检验结果不符合交易所相关质量规定,卖方交易商在收到检验结果的3个工作日内负责调换合格货物,并承担相关检验费用。
(三)发票争议
1.因买方提供错误开票信息,导致卖方重新开票的,买方须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邮戳为准)重新提供正确的开票信息,并将错误发票寄回,重新开票的来回邮费由买方承担。
2.因卖方开具错误发票,导致买方申请重新开票的,卖方须在收到买方错误发票的2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正确发票,重新开票的来回邮费由卖方承担。
第二十条 违约处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1.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卖方在D2交收日后(含)无法交付足额货物,卖方构成违约;
2.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买方构成违约。
(二)计算卖方交收违约商品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货物数量=应交货物数量-已交货物数量
(三)计算买方交收违约金额的公式为:
买方交收违约金额=应交货款-已交货款
(四)违约处理办法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价值或违约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卖方违约的,终止卖方违约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所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2.买方违约的,终止买方违约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所按履约电子交易合同开具《提货单》。
(五)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通知交收双方,如有必要将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六)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交易商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七)如在交收过程中,由于卖方或买方一方的过失,导致对方损失的,赔偿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交易所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买卖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浙江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